王某诉王相乾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8
原告王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法定代理人王邦昌,系原告王某之爷爷。

被告王相乾,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杨在珍,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达渊,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相乾、杨在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本案争议土地界限不明,待政府部门对争议土地界限进行明确后,再作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熊 其 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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