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开容等诉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8
原告吴开容,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罗忠良(又名罗中良),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罗跃先,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罗跃芬,贵州省遵义县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文军,贵阳市乌当区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市通途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陈在茂,公司董事长。

被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中段公路枢纽组织管理中心大楼,组织机构代码:21476XXXX。

法定代表人苏前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晋鑫。

委托代理人陈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容、罗忠良、罗跃先、罗跃芬诉被告遵义市通途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开容、罗忠良、罗跃先、罗跃芬于2015年9月2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开容、罗忠良、罗跃先、罗跃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开容、罗忠良、罗跃先、罗跃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开容、罗忠良、罗跃先、罗跃芬承担。

审判员  邹雪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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