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8
原告翁某某。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饶某某。

被告胡某某。

原告翁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翁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贵强

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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