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修淡与贵州省遵义县轻工贸易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谢修淡,浙江省人。
委托代理人彭洪清。
委托代理人周建英。
被告贵州省遵义县轻工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漆建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明,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修淡诉被告贵州省遵义县轻工贸易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修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谢修淡负担。
审判员 刘家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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