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徐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饶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饶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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