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川黔诉范驻、范正文、陈永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9
原告杨川黔,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范驻,约42岁。

被告范正文,约42岁。

被告陈永银,约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川黔诉被告范驻、范正文、陈永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川黔于2015年6月18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川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川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川黔承担。

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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