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加群与谭永容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徐加群,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谭永容,贵州遵义县人。
被告何学六,贵州遵义县人。
原告徐加群诉被告谭永容、何学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武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加群于2015年4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永容、何学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加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加群撤回对被告谭永容、何学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原告徐加群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杨晓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大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