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宇诉李正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0
原告杨国宇,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正波,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国宇诉被告李正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国宇以其同意被告承诺延期付款,待后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宇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国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国宇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阔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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