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宇诉李正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国宇,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正波,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国宇诉被告李正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国宇以其同意被告承诺延期付款,待后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宇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国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国宇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阔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梦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