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诉王军、肖友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洪,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王军,住重庆市人。
被告肖友来,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
负责人曹建勋,总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周树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诉被告王军、肖友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以欲先与被告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洪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洪承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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