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勤伟与汤兴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0
原告杨勤伟,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龚大力,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兴典,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勤伟诉被告汤兴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勤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勤伟负担。

审判员  刘家容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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