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琴与告罗江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国琴,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罗江义,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琴诉被告罗江义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国琴以欲通过庭外和解处理本案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罗江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国琴以欲通过庭外和解处理本案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国琴撤回对被告罗江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国琴负担。
审判员 秦远秀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游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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