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温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祥中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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