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0
原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袁光钊,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某某,贵州省瓮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罗 健

代理审判员  刘昌华

人民陪审员  冯焕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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