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会学诉张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会学,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毅,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学诉被告张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学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会学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会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会学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 朝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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