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告刘某某,贵州省金沙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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