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尤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雷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尤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天炳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磊
")被告雷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尤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天炳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