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1
原告尤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雷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尤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天炳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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