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1
原告游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良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游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苟亚宇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游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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