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绍应诉张元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1
原告游绍应,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元生,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游绍应诉被告张元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绍应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绍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绍应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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