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安某某,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告吕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安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中伟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被告吕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安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中伟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