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小海诉秦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余小海,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秦卫,27岁,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陈晓川,29岁,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夏娴辉,24岁,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海诉被告秦卫、陈晓川、夏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小海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小海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 朝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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