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曾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胡双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重庆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 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信亮(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