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袁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兴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罗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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