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玖明与被告周山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玖明,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周山平,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世军,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玖明诉被告周山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玖明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玖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陈玖明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 洪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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