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2
原告陈某某,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石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信亮

人民陪审员  邓旭庄

人民陪审员  赵文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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