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2
原告付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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