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远芳诉被告钟循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2
原告冯远芳。

被告钟循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远芳诉被告钟循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远芳以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远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远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远芳承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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