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杜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金沙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信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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