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弟安与吴东进、苏吉昌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敖弟安,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任泓,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东进,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苏吉昌,贵州省遵义县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成君,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敖弟安诉被告吴东进、苏吉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敖弟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敖弟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00元,减半收取508.00元,由原告敖弟安负担。
审判员 马贵强
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信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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