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光义诉被告赵温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4
原告胡光义,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赵温乾,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义诉被告赵温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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