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泽华诉被告万小霞、范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黄泽华,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万小霞,约40岁,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范美林,约42岁,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泽华诉被告万小霞、范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黄泽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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