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泽华与被告皮永顺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黄泽华,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钱庆喜、周培勇(实习),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皮永顺,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宋兆胜,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张荣,贵州省毕节市人。
第三人杨发勇,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泽华与被告皮永顺,第三人张荣、杨发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泽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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