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先珍诉被告童华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4
原告姜先珍,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童华光,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先珍诉被告童华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先珍于2015年1月15日以暂时不要求法院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先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姜先珍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磊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