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朋航诉被告胡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5
原告李朋航。

被告胡昌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航诉被告胡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朋航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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