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邦登与被告李作宽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5
原告刘邦登,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作宽,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刘邦登诉被告李作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邦登以被告已履行偿还义务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履行义务而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邦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邦登承担。

审 判 长  邓德高

审 判 员  罗信亮

人民陪审员  邓清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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