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正分诉被告高文贵、侯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正分,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丕伟,遵义县人。系原告罗正分之子(特别授权)。
被告高文贵,遵义县人。
被告侯超,遵义县人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
负责人祝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光伟,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潘国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梅,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正分诉被告高文贵、侯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正分于2015年6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正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正分负担。
审判员 周辉围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苟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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