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山与被告蔡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5
原告李山,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蔡德伟,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山诉被告蔡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山以被告蔡德伟已向其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山承担。

代理审判员  冉红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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