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6
原告罗某乙甲(又名罗某乙),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瓮安县人。

本院受理原告罗某乙甲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乙甲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乙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仕康

代理审判员  韦 洋

人民陪审员  汪善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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