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罗某乙甲(又名罗某乙),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瓮安县人。
本院受理原告罗某乙甲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乙甲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乙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仕康
代理审判员 韦 洋
人民陪审员 汪善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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