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照乾诉被告吴显连、聂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6
原告聂照乾,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吴显连,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聂月松,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罗成章诉被告吴显连、聂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聂照乾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照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仕康

助理审判员  韦 洋

助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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