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发友诉被告遵义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6
原告罗发友,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杨,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遵义协和医院。地址:遵义县南白镇万寿街北段南园瑞丽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的龙,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邦畿,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发友诉被告遵义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发友于2015年5月23日以要求自行找被告协商为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发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由原告罗发友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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