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凯镭诉被告简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肖凯镭,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云彪。
被告简涌,贵州省正安县人。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凯镭诉被告简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凯镭以正在找被告简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凯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肖凯镭负担。
审 判 长 曾永波
审 判 员 刘正艳
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
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