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6
原告冉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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