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旭霞诉被告秦安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孙旭霞, 1973年9月16日出生,湖北省蕲春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发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安前,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孙旭霞诉被告秦安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孙旭霞据此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旭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孙旭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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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马贵强
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信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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