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宜让诉舒代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秦宜让,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舒代前,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舒万发,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秦宜让诉被告舒代前、舒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宜让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宜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宜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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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杨信智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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