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谭某某,四川省盐边县人。
被告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某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信亮
人民陪审员 邓旭庄
人民陪审员 赵文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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