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志强诉被告张观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覃志强,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熊德智。
被告张观信,约50岁,贵州省铜仁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志强诉被告张观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志强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观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志强撤回对被告张观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160元,由原告覃志强负担。
审判员 刘正艳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