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应康与被告张明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8
原告田应康,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明芳,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应康诉被告张明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的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应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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