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文军与被告李成旺、李广飞、方成召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文军。
被告李广飞。
被告李成旺。
被告方成召。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文军诉被告李广飞、李成旺、方成召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三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文军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军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代理审判员 韦 洋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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