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8
原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蒋某某, 女,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杨某某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 此 页 无 正 文 )

审判员  税昌龙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樊红伟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