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浒与被告陈龙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浒,贵州省开阳县人。
被告陈龙远,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浒诉被告陈龙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浒以被告陈龙远已向其支付欠款3000.00元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浒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浒承担。
审 判 长 邓德高
审 判 员 罗信亮
代理审判员 冉红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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