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登建诉被告遵义县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9
原告杨登建。

被告遵义县供电局。

委托代理人胡双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杨登建诉被告遵义县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杨登建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登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2.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尚荣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信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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